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嘉院办〔2005〕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目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单位(部门)仪器设备分管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管理工作;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员是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指导、审核、督促、检查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计划;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建立经常性维护维修制度,做到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要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或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操作培训与训练,使他们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未经培训、操作考核不合格人员私自操作大型仪器设备,避免因操作不当或失误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事故。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并对维护维修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做到小、中修不出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有关单位(部门)可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各实验室新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要充分运行,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须立即与厂家联系,及时修复或做出退(换)货处理。凡超出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可采取自修(日常维修)、送修、上门维修等形式进行维修。无法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首先立足自行修理,确实无力修复的,再送修或请人上门维修。
第八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用于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行政公共设施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论证等。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向学校提出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按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
(二)各单位(部门)应把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列入实验室运行经费年度预算或办公经费年度预算,以确保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一次性维护维修金额的大小分为大额维护维修和一般维护维修。单台仪器设备一次性维护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多台同类仪器设备一次性维护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为大额维护维修,其他列为一般维护维修。一般维护维修的费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大额维护维修的费用根据仪器设备的价值和用途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教学用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费用全部从学校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列支;
2.公共平台用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费用,20%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筹解决,80%从学校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列支;
3.科研用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费用,全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4.当大型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以明确界定时,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维修内容,可适当调整学校与部门对维护维修经费的支付比例。
(四)行政公共设施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用从学校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列支。
(五)大额维护维修费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先将自筹经费划转至学校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帐号内,维护维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统一结算。如有调整,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际发生的维护维修费用超过预算,超过部分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支付。如有结余,按自筹比例退还给仪器设备所在单位。
(六)各单位(部门)擅自联系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维护维修,其维护维修经费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仪器设备大额维护维修工作流程:
(一)凡需进行大额维护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还需同时提供仪器设备的购买合同、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等材料。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复杂程度以及维护维修金额的大小,分别采用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是否同意维护维修申请方案。原则上单台仪器设备一次性维护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多台同类仪器设备一次性维护维修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维护维修需组织专家论证。
(三)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涉及货物与服务的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嘉兴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四)大额维护维修应签订维护维修合同或协议,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维护维修实施过程应严格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执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过程进行监管。
(五)大额维护维修工作完成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或委托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如实填写《嘉兴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验收单》。验收小组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成员应在3人以上。
(六)维护维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如实填写《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登记表(大型仪器设备)》,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与维护维修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