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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4 00:00:00 点击数: 字号: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嘉院党发〔2010〕5号)精神,构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的实验室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运行经费用于保证实验室正常进行的日常性消耗以及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等。

第三条实验室运行经费从学校划拨至学院的自主理财经费、跨学院实验室运行结算经费、开放收入和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四条各相关学院应根据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值的1%-3%确定实验室运行经费,并在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以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跨学院实验运行经费结算

(一)跨学院实验运行经费按下式计算:人时数×实验运行单价

其中:人时数=实验计划时数×参加实验学生数

实验运行经费单价按实验和学科性质的不同暂定如下:

1.公共基础实验中心:0.2元

2.经济管理实验中心:0.3元

3.生化工程实验中心:1.0元

4.医学实验中心:2.0元

5.建筑工程实验中心:0.8元

6.材料与轻纺工程实验中心:0.6元

7.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0.4元

8.机电工程实验中心:0.5元

(二)跨学院实验运行经费的结算每学期进行一次,结算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教务处的结算数据,从学生所在学院将实验室运行经费划拨至实验中心所在学院的实验室运行经费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面向学生开放实验运行经费结算

教学计划外面向学生开放的自选实验课题、参与竞赛和科研等开放实验,其运行经费从课题或专项经费中列支,有关管理部门应在立项或专项拨款中明确实验室运行经费的金额,专款专用。

第七条面向教师科研、社会开放的实验运行经费结算

参照《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设立设备大修专项经费,设备大修专项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向学校提出设备大修专项经费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按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设备大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单台设备一次性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维修,各实验中心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使用。

第九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经费由设备所在学院负责,从学院自主理财经费、跨学院实验室运行结算经费、开放收入中开支。基于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现状,学校给予一定的启动专项经费予以资助,资助额以大型仪器设备值的1%确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各实验中心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使用。启动专项资助逐年减少直至停止资助。

第十条特殊耗材(如病理解剖用耗材等)由实验中心所在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中作为专项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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