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资字〔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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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与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14年12月22日
嘉兴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优化办学资源,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浙财资产〔2011〕13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1〕19号)和《嘉兴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是指学校各部门(包括党政管理部门、教学单位、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以及后勤服务单位,下同)常用的通用办公设备,主要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电视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电话机、空调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党政办公和师生生活的各类家具。教学科研类家具包括课桌椅、讲台、黑板、阅览桌、图书资料架等;行政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文件(档案)柜、电脑桌等;师生生活家具包括用于学生公寓(宿舍)和教职工过渡住房内的床、橱柜、桌椅、方凳等。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除空调外办公设备的配置计划制定和预算执行;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全校空调设备及其它行政设备和各类家具的配置计划制定和预算执行。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五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不盲目追求高档次,一般以中档国产(或合资)品牌为主,注重节能环保,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型产品。
第六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数量标准是指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及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数量。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指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指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数码相机、摄像机、投影仪、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设备属于学校专控办公设备,严格控制配置,如无特殊工作需要,原则上不予以配置。
第八条 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数量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工作性质以及任务等方面综合确定。具体确定办法详见《嘉兴学院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附件1)和《嘉兴学院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附件2)
第九条 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制图教室、学术报告厅、图书阅览室及食堂等场所的家具(课桌椅、黑板、讲台、阅览桌椅、餐桌椅)和设备配置标准,按教学、科研、生活的需要进行配置。
第十条 教职工过渡住房家具根据房间结构和面积进行基本配置,配置标准包括床和床头柜、书桌和椅子、衣柜和书柜以及方凳。上级组织委派干部和学校全职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过渡住房家具和设备配置标准,分别由学校办公室和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家具按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配置标准》(浙教办计〔2012〕123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基本配置。
第三章 配置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公设备和各类家具配置标准核定各部门的配置控制量,各部门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学校申报办公设备和各类家具的下年度采购计划,填写《嘉兴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申报表》。采购计划申报时应充分考虑部门工作需要和配置控制量。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共事务管理处分别对各部门的申报计划进行审核,制定嘉兴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年度配置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编制配置经费预算,经学校审定后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计划和预算额度,安排办公设备和家具采购经费;公共事务管理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各部门申报计划,确定各部门年度采购项目,编制学校年度设备家具采购具体预算,由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因临时工作任务需要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由部门提出配置计划申请,填写《嘉兴学院办公设备配置申报表》和《嘉兴学院家具配置申报表》,单项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或单个金额超过8000元(含)、或专控办公设备的配置计划,分别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累计金额5万元以内、或单个金额8000元以内的配置计划,分别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个人因完成科研项目需要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填写填写《嘉兴学院办公设备配置申报表》和《嘉兴学院家具配置申报表》,由科技处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内容审核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增加配置计划。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空调设备的配置。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办公场所(办公室、会议室)、教学学习场所(教室、阅览室、研究室)以及生活场所(食堂餐厅)的空调配置。实验场所和学科科研场所的空调配置分别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科技处根据配置标准,纳入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学科建设或科研项目管理。后勤服务公司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空调的配置。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每年安排办公设备和家具采购专项经费,用于纳入学校年度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计划的采购。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计划外办公设备和家具采购,所需资金由配置申报部门相关科目经费(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允许支出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科目经费)或申报个人项目经费(必须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设备和家具)安排解决。
第十九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采购严格按照《嘉兴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由物资设备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管理原则。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总账、审核、调配、报废审批、废旧设备家具回收以及检查和监督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为办公设备和家具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资产分管领导;确定1名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领用、采购申报、入账登记、报废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办公设备和家具账物相符。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办公设备和家具等资产及账务交接手续,填写交接单,并由交接双方、部门分管领导签字。造成资产损失的,学校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原资产管理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使用人员为直接管理者,负有妥善保管学校配置资产的责任。因调动、辞职、退休以及脱产进修或校外挂职、借调2年以上者,需将办公设备和家具移交给所在部门之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需要重新确定使用人员或交还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使用人员校内岗位跨部门变动时,办公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保留在原部门(学校配备给教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和个人项目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除外),由部门重新分配或学校统一调配,落实使用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随本人使用,必须经原部门同意、公共事务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各类家具不得私自搬离。因私自转让、转借、搬离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直接责任部门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妥善管理好本部门所辖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维修、耗材等费用由部门承担。对损坏严重、已无维修价值、达到报废条件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使用部门可向公共事务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员应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学校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人员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或已无使用价值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应规范放置,及时联系公共事务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或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年度配置计划采购、经学校批准的计划外采购、个人项目经费采购以及赠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必须及时办理入账登记入库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入账登记、使用人员变更、调拨、调剂、报废报损等管理,应通过“嘉兴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做到日常管理信息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家具管理办法》《嘉兴学院空调器安装和使用管理规定》《嘉兴学院行政办公设备配置办法》(嘉院办〔2005〕16号印发)和《嘉兴学院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嘉院设字〔2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