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资字〔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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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14年12月22日
嘉兴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嘉兴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的固定资产,报废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调拨、捐赠、出售、置换、报废和报损等。
第二章 闲置固定资产处置
第五条 闲置固定资产包括各部门长期不用、多余积压的固定资产、因改造更新替换后不再使用、使用率低下以及其他原因闲置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闲置固定资产应优先在校内调剂使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校内调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各部门(包括党政管理部门、教学单位、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以及后勤服务单位,下同)对闲置固定资产应列出清单,向公共事务管理处提出固定资产调出申请。对于使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协调专门管理部门直接进行调剂。
(二)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固定资产调剂公告,学校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提出接收闲置固定资产的申请。接收闲置固定资产不受各部门资产配置编制的限制。
(三)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书面交接手续和实物转移工作,同时在《嘉兴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固定资产信息调整。
第七条 校内调剂剩余或无需调剂的闲置固定资产可向校外单位调拨、捐赠、出售及置换,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闲置固定资产所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公共事务管理处提交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经学校批准处置的闲置固定资产,向浙江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申报处置,审批通过后,按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报废固定资产处置
第八条 报废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见附表)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并经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经长期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标准、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且无修理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技术落后、能耗过高、效率低下、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应予以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使用时间虽未达到规定年限标准、但损坏严重、且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
(四)过于陈旧、继续使用存在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固定资产;
(五)维修成本接近或达到同类产品购置价格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对报废固定资产从严把握,对于具有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应维修后继续使用,对于确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于报废单件价值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应至少1名以上校外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对申请报废的实验仪器设备类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鉴定;图书馆负责组织对图书资料类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鉴定。其他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报废程序进行。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公共事务管理处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置意见,并提交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学校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收回,设立专门仓库,集中放置,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不得擅自拆卸。属于有毒、有害报废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堆放,须联系公安、环保等部门按规定统一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家具类报废固定资产原则上由浙江省财政厅授权学校自行处置。家具类报废固定资产自行处置由公共事务管理处统一进行,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成不少于3人的处置小组,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报损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报损固定资产主要是指由于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主客观原因造成损坏或遗失,以及盘亏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责任单位(人)应及时申报,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一)固定资产损坏。(1)能修复继续使用的,按照修理费用赔偿。(2)无法修复的,根据使用年限进行赔偿,具体赔偿办法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二)固定资产遗失。(1)固定资产在保管地点(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登记的使用地点,下同)以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照固定资产原值予以赔偿或购买相同型号规格的固定资产进行赔偿。(2)固定资产在保管地点丢失,视情况而定。因使用人(保管人)不负责任,没有按规定妥善保管或保管不当、使用不当的,根据使用年限进行赔偿,具体赔偿办法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经鉴定或有关人员确认,下列情况可免于赔偿:
(一)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操作时发生的意外损坏;
(二)因环境因素未能达到使用要求而发生的意外损坏;
(三)难以避免的使用本身特殊性引起的损坏;
(四)因设备本身问题或使用年限太长,已接近(或达到)额定使用年限而引起的损坏;
(五)经批准进行的试探性实验或维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但不能绝对避免所造成的损坏;
(六)其他确因意外原因造成的损坏。
第十七条 报损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报损固定资产先进行责任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责任人完成赔偿后,报损固定资产所在部门填写《嘉兴学院固定资产报损申请表》,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学校批准报损的固定资产需上报报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在出售固定资产收入、置换固定资产差价收入和报废报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
第十九条 授权学校自行处置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公共事务管理处应及时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统一上缴浙江省财政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完成后,公共事务管理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计划财务处应按规定及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处置,参照固定资产处置的办法执行。因维修改造、更新而产生的具有一定残值的废旧物品,由公共事务管理处统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处置收入的70%用于仓储、搬运、评估等劳务及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学校固定资产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闲置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嘉院资字〔2011〕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