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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21 00:00:00 点击数: 字号:



嘉兴学院文

院发〔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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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16年9月30日

嘉兴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和规范学校的采购活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的整体效率,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规章制度审批和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了组织好学校的采购工作,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采购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采购办负责执行国家采购法规,制订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确定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审核采购经费支出,受理采购投诉,建立并管理评审专家库,确定每次采购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现场监督,负责办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务。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中心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国家和学校各项采购法规和制度,制订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的采购工作流程,接受学校采购办下达的采购任务,组织编制采购文件,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实施招标、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负责公告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信息,受理采购质疑,收集建立供应商资料库,建立供应商诚信记录档案,协助采购管理部门做好校内零星采购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采购,负责做好全校采购统计和信息工作。

第九条 学校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工作,协助采购预算的编制,建立验收专家资料库并组织验收,负责采购结束后项目质量保证金管理和提供供应商诚信记录资料。

第十条 学校监察处要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负责受理对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和逐步建立学校采购工作“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开评标管理、统一设立专家库、统一接受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二条 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按浙江省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采购程序为:使用部门(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立项,采购办编制采购预算,并向省财政厅采监处报送采购项目建议书,以省财政厅采监处预算执行确认书方式向学校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

第十三条 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学校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

采购程序为:使用部门(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立项,采购办以嘉兴学院自行采购执行意见书方式向学校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

第十四条 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学校采购中心授权使用部门(单位)组织采购。

采购程序为:使用部门(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报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立项,向学校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请,学校采购中心授权使用部门(单位)组织采购,使用部门(单位)成立以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组长、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集体采购完成后向学校采购中心提交嘉兴学院货物和服务零星采购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各使用部门(单位)直接采购(其中5千元以上的采购活动须由2人以上共同完成采购)。

第十六条 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经常性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供应商,按年度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良好,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续签一年,但续签不超过两次。

第十七条 由学校采购中心进行的采购活动,省财政厅采监处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项目从其规定,其他项目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完成采购,但涉及地方及学校重大活动等的应急项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允许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的制作。采购文件由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组织编制。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提供采购需求,并在编制完成的采购文件上签字确认。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必要时采购中心可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完善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

民生项目、敏感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或使用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在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前,原则上应先咨询评审专家意见,或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潜在供应商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重大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采购文件还须经过联审,联审工作由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参加联审的成员为:使用部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采购办、监察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等。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的发布。采购文件由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发布。学校采购中心要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或采购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国家另有规定须保密的除外)采购文件。

第二十条 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在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由采购办按相关规定随机抽取评审(包括评标、谈判、询价等)专家。采购项目所涉及部门(单位)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名。采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担任本项目评审专家,但可以列席评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工作准备会由采购中心主持;项目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专家组在组长领导下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专家组及其成员独立、公正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向学校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会现场的监督工作由学校监察处协调,采购办进行全程工作监管。

第二十二条 采购结果的确定。学校采购中心要按上级文件规定,将评审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和采购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采购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按学校有关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档案的归档。整个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使用部门(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采购项目的资料整理、资产登记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第二十五条 由省、市发改委审批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复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以及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按浙江省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学校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允许采用其它方式采购:

1.涉及地方及学校重大活动等的应急项目;

2.影响学校正常运行的抢修项目。

第二十八条 预算额在10万元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除维修工程项目外)由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实施;预算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服务集团决定实施,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实施小额定点维修。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文件的制作。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由基建处或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编制。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或后勤服务集团审核确认后交采购中心实施。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采购文件须经联审后报学校校园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审定,确认后交学校采购中心实施。招标文件联审由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参加联审的成员为:使用部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采购办、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等。

第三十条 采购文件的发布。采购文件由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发布。学校采购中心要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和采购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国家另有规定须保密的除外)采购文件。

第三十一条 踏勘与答疑。如有必要,基建处或后勤服务集团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会同采购中心答疑。

第三十二条 其它采购程序按第三章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执行。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学校采购中心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中心须会同监察处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四条 投诉。质疑供应商对学校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采购办投诉; 如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办须会同监察处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采购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必须严肃以下采购纪律:

1.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采购公正;

2.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管理人员、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必须持公正态度,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

3.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评审专家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与其他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组织者申请回避;

4.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违规违纪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或其经办人员出现下列问题时,校监察处有权要求其予以澄清或说明,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未经审批,擅自采购的;

2.擅自更改采购标项内容、数量或技术参数的;

3.故意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学校统一组织采购的;

4.采购工作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的;

5.其它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学校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7.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8.其他违反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校监察处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嘉兴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等规定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后勤服务集团依照本办法执行。在符合上级政策的基础上,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授权后勤服务集团组织部分采购项目,但必须成立相应的采购领导机构和固定的采购组织,按规范组织采购。

第四十条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采购项目,可由其自行组织实施,但必须成立相应的采购领导机构和固定的采购组织,制定相应的采购制度,按规范组织采购。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学校采购办应加强对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平湖校区暂参照本办法制定平湖校区的采购管理办法报学校审定后执行。平湖市财政下拨平湖校区的资金,涉及的采购业务由平湖校区与平湖市政府协商确定,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采购办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嘉院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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