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经常性维护维修制度,做到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要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或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
第二条 加强对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操作培训与训练,使他们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未经培训、操作考核不合格人员私自操作大型仪器设备,避免因操作不当或失误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事故。
第三条 指定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并对维护维修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做到小、中修不出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有关单位(部门)可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管理: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一次性维护维修金额的大小分为大额维护维修和一般维护维修。单台仪器设备一次性维护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多台同类仪器设备一次性维护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为大额维护维修,其他列为一般维护维修。一般维护维修的费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大额维护维修的费用根据仪器设备的价值和用途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教学用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费用全部从学校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列支;
2.公共平台用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费用,20%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筹解决,80%从学校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列支;
3.科研用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费用,全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4.当大型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以明确界定时,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维修内容,可适当调整学校与部门对维护维修经费的支付比例。
各实验室擅自联系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维护维修,其维护维修经费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仪器设备外借管理:
1.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可以按规定外借。实验仪器设备外借,须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实验中心制定。
2.仪器设备使用人须向实验分室提出申请,实验管理人员确认外借仪器设备不影响正常教学后,经中心主任审批,使用人可向仪器设备实验管理人借用。借用时须两名以上实验管理人员同时签字登记具体使用地点、使用期限、返还时间和使用用途后,方能外借仪器设备。
3.如未按以上程序办理,个人私自外借仪器设备,将根据学校和分院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4.外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返还,如未按时返还,在不影响教学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续借。若因未及时返还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实验使用,按院级教学事故处理仪器使用人;对未按时返还的仪器设备,实验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要,并记录在案、上报分院相关领导,否则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5.在仪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损坏,使用人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如造成仪器失去使用价值的,使用人负责及时购回新的同类型仪器设备,若因未及时购置新的同类型仪器设备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实验使用,按院级教学事故处理仪器使用人。
6.教职工用于教研或科研的仪器设备,其借用程序按以上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其使用费用等遵照学校关于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1.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都归属于实验人员并责任到人,形成AB角负责制;
2.实验人员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维护、故障的及时报修,保证仪器设备的卡、帐和标签等资料齐全;
3.实验人员应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若仪器设备有故障,而实验人员没有及时维护和及时报修,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实验程序,视情节严重给予口头批评、全院通报、和院级教学事故处理责任人。如果情况已反映到学校,则遵照学校的处理规定。
4.教师和学生使用仪器设备前,须按实验中心的规定进行登记,遵守实验中心的安全、卫生等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按正确的操作程序操作,确保操作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若因操作人员的失误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及其它安全事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建筑工程实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