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与环境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学院院长是建筑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的管理人,实验中心主任对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实验指导人员(包括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实验中心指定1名兼职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员,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做好本中心的安全与环保工作。学院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对实验室安全环境进行例行检查,安全和环保管理员进行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与环境检查情况记录,做到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条 实验中心应指定1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员,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做好本中心的安全与环保工作。管理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与环保知识。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在进行实验教学、生产实习之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掌握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及防火灭火的方法。学生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有权责令违章违纪者停止操作。
第四条 教学、科研实验所用的设备、精密仪器,必须在指导教师讲解安全操作规程、调试运转合格后方允许操作。学生不得随意动用其它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设施等,不得改动、拆卸安全装置。危险性实验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专人监管。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必须有2人以上并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
第五条 实验室应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等设施。使用大量易挥发有毒物品的实验室应安装强化通风设备。实验操作人员要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
第六条 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照明装置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安放时要有固定装置。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充装其它气体。
第七条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安装,禁止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修用电设备、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备、器材摆放合理、整齐、排列有序。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实验室要建立经常性清扫制度,经常保持实验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的环境卫生。
第九条 实验室通道应畅通无阻,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检修。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以便于取用。
第十条 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专人掌握,不得私自配制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水、电、门窗。实验室管理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注意随手锁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定期进行安全与环境情况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与环境检查情况记录。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势态扩大和蔓延。在处理重大事故时,相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和有关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同时做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并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结合实验中心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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