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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14 00:00:00 点击数: 字号:


嘉兴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文件

建工院字[2016]23

建筑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学院的各项招标采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嘉兴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院发〔20168号)、《嘉兴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嘉院发〔20138号)、《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嘉院设字〔20132号)、《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嘉院办〔200516号)等学校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采购领导小组,是学院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领导学院的采购工作。

组长:黄殿武

秘书:李红梅

成员:肖伟、牟威、储玲玲、华昕若、赵全振、阳季春、宁碧波、沈晓梅、贺成龙、李嘉

第二章 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第一条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采购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向所在系(部、中心)申请,建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填写嘉兴学院采购审批表,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条 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

采购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向所在系(部、中心)申请,建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填写嘉兴学院采购审批表,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授权我院组织采购。

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以最低价中标;若只有一家投标单位响应,直接按单一来源谈判;若招标失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完成后向学院和学校采购中心提交嘉兴学院货物和服务零星采购情况报告。

第三条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向所在系(部、中心)申请,建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由系(部、中心)组成2-3人采购小组,询价三家以上供应商,以最低价确定供应商。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后3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供应商承诺等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的签订根据《嘉兴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学院管理的需要,合同金额2万元以上必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下且5千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签订书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按学校有关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采购合同履约的验收

采购合同是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和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并按《嘉兴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应及时组成采购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合同验收完成,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做好资产的登记、配合计划财处做好合同款项的支付和履约保证金退还的工作。

第五章 采购档案的整理归档。

整个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采购项目的资料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工程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

附件二:采购项目负责人职责

建筑工程学院

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分管校领导、监察处、审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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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61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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