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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3 09:41:33 点击数: 字号:

转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知,请各位实验室人员做好安全检查。

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学校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盯紧安全薄弱环节,补齐安全管理短板,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责任体系建设,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100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二)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号),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做到安全责任到人到岗。

(三)加强安全管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安〔2022〕34号)精神,按照实验室危险源分类辨识、分级管控要求,全面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四)强化风险防控。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 全要素、 全覆盖” 排查整治,重点做好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安全及生物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五)加强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认真抓好对进入实验室人员(尤其是初次进入或长时间未进入实验室的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应急处置培训,坚决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20日—5月5日)

各部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参照教育部《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年)》(附件1),组织对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号。

请各部门(单位)自查后,及时完成整改,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于5月5日前,将《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附件2)和《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3)纸质版经分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提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电子版通过钉钉发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桂兆老师。

(二)现场检查阶段(5月6日—5月21日)

学校组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开展检查工作。对前期自查中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予以关停,整改完成后,经验收方可重新开启。

(三)现场检查整改阶段(5月22日—6月20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落实整改责任人,认真组织整改,限期整改,形成闭环,及时化解安全风险。

(四)“回头看”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学校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重点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于安全风险隐患较多、自查工作敷衍了事、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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