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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05 00:00:00 点击数: 字号: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嘉院设字〔2010〕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学生、 教师使用实验室仪器必须遵守学校和中心的相关要求并按规定登记。

2.学生在实验期间,指导教师或实验员必须在场。

3.经学院或学校及以上立项的各类面向学生的项目,开放不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使用前需要填写“建筑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申请审批单”(见附件一)。

4.经学院或学校及以上立项的各类面向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的项目,开放暂时不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使用前需要填写“建筑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申请审批单”(见附件二)。

5.面向社会开放的服务项目,按学校规定执行。

6.对于主持实验室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可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自行管理相应的实验室(见附件三)。

申请自行管理实验室的老师,须遵守学校和实验中心的相关规定,并对实验室的安全和环境卫生负责。每学期末,实验中心对自行管理实验室的使用登记(每天不少于一次)、安全、卫生等情况,在全院内公示。对于自行管理的实验室,若在学校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卫生、使用登记等方面的检查时,被点名批评的,将终止其1年内自行管理实验室的权利。申请自行管理实验室的老师,在使用结束后,应清点好实验室的仪器、做好实验室的卫生,经实验管理人员验收后移交给建筑工程实验中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建筑工程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实验中心


附件一二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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